2012年关于更改姓名的规定
根据我国 《 户口登记条例 》 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 《 关于实施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 》 第九条的规定,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:
更改姓名新规定,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公民可以更改几次姓名,但是公民申请变更、更正姓名应符合以下条件:
1.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;2.收留或解除收留、父母离婚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;3.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,给生活、工作带来不便的;4.姓名用字实属不雅,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;5.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;6.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,造成居民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。 7.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,需要变更姓名的,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,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,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,予以变更。被收留或被认领的人,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;8.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更改姓名,需填写 《 居民变更身份申请表 》 ,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签字意见后,持户口本等到各县、市公安局户证处审批办理。无单位的公民申请更改姓名的,由父母一方所在单位签字意见后审批办理,父母无七作单位的,由所在居委会签字意见后审批办理;9.原冠夫姓的妇女申请去掉夫姓,或称氏改为姓名的,以及僧、道、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,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,予以变更
2012更改姓名新规定不允许改姓名的条件
不得更改姓名的情况: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,或正在被拘捕、接受刑事追诉、服刑、被劳动教养的人员,一律不予更改姓名。